在青岛市进行拆迁的过程当中,相信大家应该都会比较关心拆迁补偿的一个问题吧,其实青岛市拆迁补偿的方式也有很多种,但是往往很多拆迁户对迁补偿标准了解不透彻,导致了一系列的纠纷,为了防止这样的事件发生,那么就必须对青岛市拆迁补偿标准了解清楚,下面就随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具体的介绍。
一、青岛市拆迁补偿标准具体内容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建设单位应支付土地补偿费、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如下:
1、土地补偿费
(1)拆迁占用耕地、蔬菜地,根据国家规定的一个价格政策,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的一个平均年产值(下同)的六倍进行计算;
(2)拆迁占用鱼塘、藕塘、养殖场、果园、竹园、林地等土地的,一般都是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五倍进行计算;
(3)拆迁占用柴山、滩地、水塘和苇塘以及其他有收益的一些非耕地,则是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三倍进行计算;
(4)拆迁占用宅基地按邻近耕地的补偿标准计算;房屋由建设单位另行征地移迁重建的,原宅基地不再给予补偿;
(5)拆迁占用无收益的非耕地,一般不予补偿。
2、青苗和一些附着物的补偿费
(1)青苗补偿费,一般都是按一季农作物的产值计算;能收获的不予补偿。多年生经济的林木,可以进行移植的,一般由建设单位付给移植费;不能移植的,则由用地单位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
(2)房屋拆迁,按房屋结构、面积、新旧程度,给予合理补偿;违章建筑物和开始协商征地后突击抢栽的树木、突击抢建的建筑物,不予补偿;
(3)农田水利工程及机电排灌设施、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按照实际情况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
3、安置补助费
(1)拆迁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在一亩以上的被征地单位,拆迁占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三倍;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不满一亩的被征地单位,征用每亩耕地安置补助费以年产值的四倍起算,人均耕地每减少零点一亩,安置补助费也会相应增加年产值的一倍,但最高一般都不得超过年产值的十倍;
(2)拆迁占用非耕地的一个安置补助费,一般都是按该土地年产值和略低于邻近耕地的安置补助倍数计算;
(3)拆迁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的地基以及无收益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4、按照本条相关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如果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最高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十倍。
5、国家建设拆迁占用土地支付的各项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除应当属于个人的附属物和青苗补偿费付给本人外,其他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有关乡(镇)村商定处理,用于组织被征地单位发展生产、安排多余劳动力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占用。
6、大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的补偿安置标准和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另行制定。
二、青岛房屋拆迁补偿的一些规定
1、房屋拆迁资产的补偿费用,包括:无法搬迁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和地上的一些附着物,因搬迁而发生损失的补偿等;房屋停产停业的相关损失,都是以实际情况而定的;
2、房屋拆迁补偿费用,包括搬迁前期费用和搬迁过程当中发生的一个停工费用、机器设备调试修复费用以及物资的拆卸、包装和运输、解聘员工补偿费等相关的一些费用;
3、基于房屋拆迁政策发生的奖励费用,一般都包括速迁费以及拆迁奖励费等等。相信有很多当事人并没有预估到相关的一些材料证明是件很复杂的事情,临到限期,匆匆估算企业内的设备数目,对因拆迁而引起的设备迁移费、哪些设备迁移动是损害设备价值的没有进行精细的清点核查,而使被拆迁企业、承租企业在安置补偿时相当被动。
以上的全部内容就是小编整理的关于青岛市拆迁补偿标准以及一些规定。在进行对青岛被拆迁补偿的过程当中一定要给予被拆迁人公平补偿的相关原则,以上给出的青岛市拆迁补偿标准仅供大家参考,具体的还是要依当地政府部门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