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撤销房产证的条件
《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八条经依法登记的房屋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簿记载的所有权人应当自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1、房屋灭失的;
2、放弃所有权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的材料
申请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房地产权证书;
4、证明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
5、其他必要材料。
三、房产证的注销与撤销的区别
1、注销
《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八条经依法登记的房屋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所有权人应当自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A、房屋灭失的;
B、放弃所有权的;
C、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撤销
《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一条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委员会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证明当事人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获取房屋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撤销原房屋登记,收回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或者公告作废,但房屋权利为他人善意取得的除外。
《土地登记办法》只规定了土地权利的注销登记,对撤销未作规定。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所称注销登记,是指因土地权利的消灭等而进行的登记。
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A、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B、依法征收的农民集体土地;
C、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原土地权利消灭,当事人未办理注销登记的。
第五十一条: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土地权利消灭的,原土地权利人应当持原土地权利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二条:非住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当事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持原土地权利证书,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三条已经登记的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该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相关证明文件,申请土地抵押权、地役权注销登记。